(2015)柘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曹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甲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