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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火旺与洪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火旺,洪巧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张火旺,男,汉族,农民。被告:洪巧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火旺诉被告洪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火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志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