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火旺与洪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火旺,洪巧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张火旺,男,汉族,农民。被告:洪巧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火旺诉被告洪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火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志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