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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赵长利与周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利,周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利,住宾县。被执行人周胜利,个体户,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长利与被执行人周胜利(2015)宾民商字第17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胜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长利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现被执行人周胜利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XX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