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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一×与孙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一×,孙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990号申请执行人孙一×,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宋××(���请执行人之母),无职业。被执行人孙二×。本院在执行孙一×与孙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执字第19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