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执冻字第1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吕顺、李永江与涞源县白石山镇西庄铺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冻字第197-01号申请执行人赵吕顺,男。申请执行人李永江,男。被执行人涞源县白石山镇西庄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金生,系该村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涞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涞源县白石山镇西庄铺村村民委员会在涞源县白石山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有转移支付款1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涞源县白石山镇西庄铺村村民委员会在涞源县白石山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上的除专项资金的转移支付款1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