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万启宾与侯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启宾,侯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284号申请人万启宾,男,1963年2月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侯爱军,男,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被执行人侯爱军因病死亡,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银行,查不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