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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武刚与郭庆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刚,郭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武刚,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郭庆海,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武刚与郭庆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郭庆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