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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艳萍、雷欣欣申请执行郝志俭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萍,雷欣欣,郝志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马艳萍,女,申请执行人雷欣欣,女,被执行人郝志俭,男,马艳萍、雷欣欣申请执行郝志俭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劳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志俭银行存款69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松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