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48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朱 晓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