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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48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朱 晓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