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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金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金昌,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依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杨金昌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发现被执行人杨金昌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陈宏岩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康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