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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1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卞希君与被执行人杨春庆、吴先英、李宝禄、张香云、冯明亮、吴文斌、刘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希君,杨春庆,吴先英,李宝禄,张香云,冯明亮,吴文斌,刘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230-9号申请执行人:卞希君,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春庆,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吴先英,女,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宝禄,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香云,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明亮,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吴文斌,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伟波,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卞希君与被执行人杨春庆、吴先英、李宝禄、张香云、冯明亮、吴文斌、刘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卞希君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5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春庆、吴先英、李宝禄、张香云、冯明亮、吴文斌、刘伟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并依法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以上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张香云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香云的工资收入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家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