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葛广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葛广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61号申请人山东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高新产业基地C座523室。法定代表人陈相国董事长。被执行人葛广厚,农民。申请人山东中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广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葛广厚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其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