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宗某,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原告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文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克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