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吴某某,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西胜村*组。被告王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西胜村*组。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