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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吴某某,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西胜村*组。被告王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西胜村*组。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