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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366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