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淑珍、张焕芳等与李继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珍,张焕芳,张焕玲,张防起,张彦玲,张换芬,李继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周淑珍。申请执行人张焕芳。申请执行人张焕玲。申请执行人张防起。申请执行人张彦玲。申请执行人张换芬。被执行人李继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负责人:朱浩,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淑珍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5)武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给付赔偿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桂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