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月婵与黄兆回、卢小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苏月婵,黄兆回,卢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苏月婵。被执行人黄兆回。被执行人卢小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月婵与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2月05日向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交纳执行款964315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0元,执行费756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南大厦101室、102室、201室、301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名下,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且已依法进行了拍卖和变卖,但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4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