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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南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南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112-1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南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金集镇天仪街。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金集镇金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天长市南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5460元、执行费4850元,但被执行人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天长市金集镇金集社区经三路八号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1)第XXXXX号】和房产【房地权证号:天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长市金集镇金集社区经三路八号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1)第XXXXX号】和房产【房地权证号:天字第××号】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天长市富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