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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巍巍、蒙某与被告刘晓、马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巍巍,蒙某,刘晓,马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43号原告黄巍巍,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蒙某,女,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菲菲,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被告马素,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7278707-7。代表人李全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巍巍、蒙某与被告刘晓、马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巍巍、蒙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巍巍、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