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常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净月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事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房产、车辆、金融等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