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钱德树、胡业茹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76号原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常树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德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德树,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胡业茹,女,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滁州天爱树脂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崇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滁州贷款公司)与被告钱德树、胡业茹、滁州天爱树脂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天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贷款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钱德树、胡业茹、滁州天爱公司银行存款2263728元,并由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德树、胡业茹、滁州天爱树脂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637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唐 伟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