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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学营与韩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营,韩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8号原告李学营,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事卫东区。被告韩宏伟,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营诉被告韩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学营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学营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学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李学营负担。审 判 长  高俊营审 判 员  黄伟力人民陪审员  高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