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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伟、黄茜与叶生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黄茜,叶生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黄伟,男,生于1987年3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秀清,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茜,女,生于1988年6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秀清,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生富,男,生于1955年8月28日,汉族。黄伟、黄茜与叶生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从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及其与原告黄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白秀清、被告叶生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黄茜诉称,二原告系兄妹关系。2011年6月租用被告的房屋开办开门红鱼庄,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于2016年6月8日到期,房租费每年交纳。该鱼庄经原告的经营,生意日渐红火,2015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下年租金时,被告拒收并借故其他原因阻扰原告正常经营,经大康派出所协调无果,后被告又断水断电,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停止侵权,恢复原告鱼庄水、电使用,保证正常经营,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停止营业的损失。被告叶生富辩称,原告称断水断电不是事实,原告一直在正常营业,水被告也在使用,原告没有向被告交房租。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将江油市大康镇水口庙村三间门面住房、院坝、厨房出租给原告使用,在使用期间,被告不得影响原告正常使用;二、房屋租金一次付清,但只付一年,总计19800元;三、房屋租用期限为五年,每年的租金不变,一年为19800元;四、如果房屋出现问题由被告负责,如:政府部门要求拆房子和搞绿化等各方面问题,导致原告不能正常营业,由被告负责;五、被告负责把内外墙贴好,房内的地板砖、刮瓷、水电畅通;六、租房时间:2011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8日。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按协议的约定在履行合同。2015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因供水及缴纳房租发生纠纷,经江油市公安局大康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租房协议》有效,协议一经签订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应当向被告缴纳房屋租金,被告应当收取房屋租金,并将符合协议约定的房屋交原告使用,在原告租赁使用被告房屋期间,被告不能对租赁房屋停止供电供水;原告诉称的被告对租赁房屋断水断电及造成原告的停止营业的损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伟与被告叶生富于2011年6月8日签订《租房协议》继续履行;二、驳回原告黄伟、黄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黄伟、黄茜承担25元,被告叶生富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齐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