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尹风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吴哲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孙军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国君、高峰,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哲参,成年人,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尹风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