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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建和与庄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和,庄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037号原告:张建和,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彭正茂,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庄俭,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代理人:庄昌政,系庄俭父亲。(特别授权)原告张建和诉被告庄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中该案涉及的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胡亚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姚钢、人民陪审员宋玉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姚 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