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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于崇伦与章丘市曹范镇南曹范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崇伦,章丘市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于崇伦,男,生于1952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于兆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崇伦与被执行人章丘市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在章丘城区无登记房产;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