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肖汉卿与刘朝晖、侯润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汉卿,刘朝晖,侯润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肖汉卿。被执行人刘朝晖。被执行人侯润姣。申请执行人肖汉卿与被执行人刘朝晖、侯润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房产部门、工商部门、车管所也暂无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虽在社保局有社保工资,但数额较少,带有一定金额后再提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平执行员 赵志明执行员 刘 岗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