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单吉亮、单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吉亮,单秀珍,高海峰,潘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洋。被执行人单吉亮被执行人单秀珍被执行人高海峰被执行人潘淑燕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单吉亮、单秀珍、高海峰、潘淑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乳商初字第18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吉亮、单秀珍、高海峰、潘淑燕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中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