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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玉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金玉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荣寿,郑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4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30层。被执行人北京金玉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新城南关48号。法定代表人王荣寿。被执行人王荣寿,男,1974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肖,女,1973年6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金玉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荣寿、郑肖欠款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5)京中信执字0108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5)京中信执字0108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革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