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亚辉与唐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辉,唐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唐亚辉,农民。被告唐昭斌,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亚辉与被告唐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亚辉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亚辉自愿撤回对被告唐昭斌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亚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唐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