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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亚辉与唐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辉,唐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唐亚辉,农民。被告唐昭斌,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亚辉与被告唐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亚辉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亚辉自愿撤回对被告唐昭斌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亚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唐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