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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进、李节、李惹与姚诚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15号申请执行人李进,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节,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惹,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诚丽,女,194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进、李节、李惹与被执行人姚诚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进、李节、李惹抚恤金共计133143.7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000元的义务,另承担本案执行费190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诚丽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37044.75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