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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恢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荆州市瑞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仙华棉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瑞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仙华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恢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瑞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在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仙华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再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瑞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仙华棉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5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634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99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荆州市瑞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