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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遂宁市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福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重庆福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276-2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善东路264号。法定代表人谢素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福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牟家村十社。法定代表人杜川钊,该公司总经理。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遂中民终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遵照履行义务,遂宁市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福佳机械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重庆渝中支行500102146018010002186帐户存款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福佳机械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重庆渝中支行500102146018010002186帐户存款60000元,扣划至本院案款帐户(帐号:51001672208050272601,收款单位: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