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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潘爱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王笃林,该合作社负责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197484.6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价值197484.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邢慧二0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