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二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涂叙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涂叙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丰城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2015)丰民二初字第00365号机密程度主送:抄报:抄送:拟办单位:民二庭拟稿人:甘庆育拟办日期:年月日审核人:领导签发:(共印份)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组织机构代码:861054991。法定代表人:梅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年春,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涂叙礼,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丰城人。住所地: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涂叙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于2015年7月29日以涂叙礼已主动还清贷记卡透支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甘庆育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