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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国华与被执行人岳绍友、孙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华,女,汉族,医生。被执行人:岳绍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桂梅,女,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华与被执行人岳绍友、孙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岳绍友、孙桂梅给付执行款262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岳绍友、孙桂梅与申请执行人孙国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岳绍友、孙国华每月偿还申请人4500元,直至给付完毕。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方式和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原判决应中止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逢   珠审判员 张革审判员张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