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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彝法执补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成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方,杨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彝法执补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X方。法定代理人刘文江。被执行人杨子兵。原告刘X方、刘文江与被告杨X俊、杨子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9日作出的(2011)彝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杨X俊的法定代理人杨子兵赔偿原告刘X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20000元,定于2011年5月9日前支付10000元,2011年7月9日前支付10000元。,被告至今履行义务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杨子兵已履行10000.00元,尚欠10000.00元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补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X俊法定代理人杨子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做工作,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彝法执补字第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吕 志审判员 彭应连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