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凯容留他人吸毒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人民法院,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凯。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凯容留他人吸毒并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服刑期且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立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