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嘉兴粮油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食代休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嘉兴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市小食代休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12号原告东莞市嘉兴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旭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XXXX,身份证号XXXX,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XXXX,身份证号XXX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小食代休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俞林。委托代理人肖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武汉市蔡甸区XXXX,身份证号XXXX,系该公司行政主管。原告东莞市嘉兴粮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小食代休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国旺、人民陪审员郝兰珍、孙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小食代休闲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一家粮油供应企业,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向原告发出采购要约,原告依约分别于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2月3日、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0日分批次向被告交付花生调和油、白糖等货物。原告将上述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均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货。原告将客户对账单交给被告核对,截止到2015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交货物共计货款164050.5元,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确认“以上货款已确定”。结算后,被告未支付货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应当及时支付,并且应当从拖欠之日起支付相应的利息,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64050.5元给原告;2、被告以164050.5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0日起以月息0.6%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花生调和油、白糖等货物,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有被告公司仓管人员签收、XXX签收)、对账明细表(有被告公司XXX签字确认),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2月3日、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的金额分别为44950元、7570.5元、41525元、46200元、62100元,2015年1月20日退货金额为38295元,合计货款为164050.5元,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对帐确认。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送货单、对账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购货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明细表等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及时支付价款。经原告提交的证据核算,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64050.5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64050.5元。被告深圳市小食代休闲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小食代休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嘉兴粮油有限公司货款164050.5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旺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中伟第3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