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与王捍卫、朱秀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王捍卫,朱秀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金初字第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正阳邮政银行)。机构代码:67008857-4。法定代表人李玉广,男,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成中,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捍卫,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朱秀英,女,汉族,住正阳县。原告诉被告王捍卫、朱秀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秀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该被告朱秀英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朱秀英的起诉。审判员 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