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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商初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新野县德山纺织有限公司、李德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新野县德山纺织有限公司,李德山,陈新兰,李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122-1号原告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法定代表人赵杰立,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权,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景胜,职工。被告新野县德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法定代表人李明,任经理。被告李德山,男,1953年。被告陈新兰,女,1976年。被告李明,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野县德山纺织有限公司、李德山、陈新兰、李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新野县德山纺织有限公司、李德山、陈新兰、李明所有的价值24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原告所有的在新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的存款500万(账号为86×××9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所有的在新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的存款500万(账号为86×××90)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胜审 判 员  袁 飒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