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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傅宗兆与崔光阳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宗兆,崔光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傅宗兆。被执行人崔光阳,现羁押于鲁中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傅宗兆与被执行人崔光阳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