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傅宗兆与崔光阳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宗兆,崔光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傅宗兆。被执行人崔光阳,现羁押于鲁中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傅宗兆与被执行人崔光阳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