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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时花与黎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时花,黎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吴时花。被执行人黎航。申请人吴时花与被执行人黎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法执字第52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