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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杜凤岩与白城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岩,白城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杜凤岩被执行人白城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金奎。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杜凤岩申请白城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法执字第54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白城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2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顾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