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燕与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陈燕,女,住宁夏银川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项金波,男,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花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燕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蒲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哈志斌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