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7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广斌与被执行人孙吉良、董铁钧、朱有良、王知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广斌,孙吉良,董铁钧,朱有良,王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717-2号申请执行人:唐广斌,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吉良,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董铁钧,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朱有良,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知君,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唐广斌与被执行人孙吉良、董铁钧、朱有良、王知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广斌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并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