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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玄云鹤、刘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玄云鹤,刘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范贵,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岳婧,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玄云鹤。被告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玄云鹤、刘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