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教科与孙锦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教科,孙锦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75-2号申请执行人黄教科。被执行人孙锦树。申请执行人黄教科与被执行人孙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7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借款本金63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050元,保全费4270元,执行费8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教科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孙锦树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3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