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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郑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庄文召,沭阳县潼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