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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严坤与王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坤,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严坤。被执行人王敏。严坤与王敏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严坤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敏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坤发现王敏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维昊 来自: